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便于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技术转让所得等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中有关报表进行了修改,现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附1-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说明第25行“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删除其中“全球独占许可”的内容。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及填报说明》废止,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见附件1)替代。
三、企业2015年第4季度(含2015年10至12月,下同)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本公告《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见附件2)进行纳税申报。
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期和定率征税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本公告附件2停止执行。之后,企业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仍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相关规定填报。
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10月1日后的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2.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15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称本公告),对现行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修订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履行申报纳税义务、遵从税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基础。此次修改预缴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台的重大税收政策。今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4大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转让享受减免税等政策。目前,现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难以满足上述优惠政策的减免税申报,必须进一步修改完善申报表。
二是优化申报表,进一步提高填报准确性。特别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涉及税法与会计差异核算、减免税统计较为复杂,实践中有一些填报错误。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优化申报表,降低纳税人填报风险,提高申报准确率。
二、此次预缴纳税申报表主要从哪些方面作了修订?
本次修改预缴申报表,对查账征税和核定征税纳税人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