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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11-05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规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已废止或者失效的部分条款除外。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规定,继续执行所列文件及第五条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深港通)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
(一)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