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海域使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综〔2015〕54号
广州、珠海、汕头、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南澳县、徐闻县、饶平县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91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9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海域使用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5年5月12日
广东省省级海域使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海域使用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91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9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每年从海域使用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海域的整治、开发、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取之于海、用之于海,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制订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
2.配合省海洋渔业局印发年度申报指南。
3.配合省海洋渔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4.对省海洋渔业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5.加强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联合同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和审核等相关工作。
2.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3.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省海洋渔业局主要职责。
1.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年度总体安排计划(含资金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总体绩效目标等)报省领导批准。
2.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公布年度申报指南。
3.联合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4.根据评审结果通过集体研究等程序及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送省财政厅审核,并履行分配方案公示、联合报备、信息公开等手续。
5.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配合省财政厅开展重点评价或第三方评价工作等。
(二)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及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立项申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联合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
2.按因素法下达、由市县自行确定具体项目的,市县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具体项目安排计划,并报省海洋渔业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3.按照省下达的资金规模和项目计划,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实施方案,逐级上报省海洋渔业局审批。
4.严格按照省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情况,预算年度结束后,向上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自查报告。
5.认真组织项目竣工初验和绩效自评,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开展重点评价或第三方评价工作等。
6.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严格专项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立项申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
(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定期向同级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汇报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预算年度结束后,向同级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自查报告。
(三)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提供报账凭证,并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
(四)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配合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确保项目建设达到申报的绩效目标。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承担海洋综合管理任务的各级政府、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用于海域和海岛管理、海洋生态保护、海洋执法、海洋公益等。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海域和海岛管理。主要包括领海基点保护、海域海砂和海岛使用调查、评估、监测修测与海籍管理;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和海岛分类定级与海域资源价值评估;海域和海岛使用管理技术支持体系建设;海域和海岛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体系与能力建设;海域和海岛使用金征管及使用权管理等。
(二)海洋生态保护。主要包括海域、海岛、海湾和海岸带整治修复及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监测与体系建设等。
(三)海洋执法。主要包括海监执法巡查;海监执法能力装备及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
(四)海洋公益。主要包括海洋观测预报与防灾减灾体系及能力建设、海洋防灾救灾宣传、培训以及应急管理等。
(五)海洋功能区划的监督实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域与海岛区划、海岛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等海洋规划的编制、执行。
(六)国家、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与海域保护和管理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补助标准:每个项目省财政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根据《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申报项目规模、专家评审情况等研究确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购置等支出;
(三)购置和修建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装备、房屋、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四)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因素法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或采取“预安排、后清算”的方式按因素法制定预安排分配计划。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包括:海域海岛管辖面积,海岸线长度,依法依规用海情况,海岛、海域及海岸带保护情况,海域使用管理保障能力建设情况,海域海岛使用金征收情况,年度工作重点,各地实际情况,项目任务量等;专家评审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由省海洋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专家库随机抽选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评委会(或评审组),专家采用书面评审方式对项目的基础条件、前期工作、申报材料、实施内容、资金落实、预期效益等情况进行评审(具体评审方案或考评指标等由省海洋渔业局、省财政厅另行制订)。评审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除突发性因素或临时性急需开支外,年初预算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按照排序筛选。
第十二条 项目库是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和预算编制的数据库系统。
第十三条 省海洋渔业局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省海洋渔业局依据国家和省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审定的工作计划、省人大有关决定,在6月底前对拟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组织论证、评审,对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编制滚动计划(明确专项资金用款单位、补助对象、支持范围、项目内容、资金额度、实施年限等),并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对经济、社会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按规定公开征询民意。属基建投资的项目,按照基建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省海洋渔业局项目滚动计划后30日内(7月底前)对项目及排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省海洋渔业局。
省海洋渔业局根据省财政厅的审核意见,在收到审核意见后30日内(8月底前)调整确认入库项目。
省财政厅将经省海洋渔业局确认的项目按程序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六条 9-10月,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库项目排序情况及当年度可用财力,在征求省海洋渔业局意见的基础上,选用项目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筛选编报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应分地区、分项目编制预算。省财政厅商省海洋渔业局将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或已提前细化项目安排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比例应达到90%。提前下达资金原则上应在上一年度11月底前完成下达手续。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按法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议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通过预算后,省财政厅安排(下达)预算(拨付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执行)。项目计划可由省直有关部门按规定下达。
项目库管理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省海洋渔业局在接到省财政告知的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后16日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年度总体安排计划(含资金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十九条 省海洋渔业局根据《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接到省财政告知的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后15日内,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或采取“预安排、后清算”的方式按因素法制定预安排分配计划。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及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经各级海洋渔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联合上报省海洋渔业局、省财政厅(同时提供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其中,省财政直管县和省属单位直接向省海洋渔业局、省财政厅提交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省海洋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受理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并在管理平台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以退回。
第二十二条 省海洋渔业局对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三条 省海洋渔业局根据评审结果并结合因素法,在接到省财政告知的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后30日内制订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经局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审议、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省海洋渔业局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