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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7〕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0)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1〕1号)规定,将标题修改为“《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市场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是指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物业评估机构)接受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等提供专业评估服务。

  第三条 本市鼓励建立物业评估机构。

  物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评估机构的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并公布本市物业评估机构名录。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相关矛盾协调。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物业评估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从事物业服务评估业务;

  (二)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开展物业服务评估业务所需设施、设备和办公条件;

  (四)相关专业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市物业评估机构情况,根据物业评估机构的从业经历、技术力量、社会信誉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建立物业评估机构信用档案。

  第七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本市物业服务评估专家委员会。

  物业服务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报告的异议鉴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活动

  第八条 物业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从事物业服务评估活动,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评估内容及费用。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费用收取遵循自愿协商、市场调节、委托方与付费方相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 物业服务评估业务范围包括:

  (一)物业服务质量评估;

  (二)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评估;

  (三)物业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状况评估;

  (四)物业管理项目交接;

  (五)物业管理项目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

  (六)首次业主大会筹备指导及业主自治活动过程指导;

  (七)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物业服务评估业务应当委托物业评估机构进行,个人不得承揽评估业务。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应当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委托合同约定,不得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物业评估机构及从事物业服务评估业务的人员与委托人或评估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已交付使用物业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因对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不满意,要求物业评估机构评估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选定物业评估机构,委托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物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已交付使用物业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向建设单位提出联名申请,确定一名业主为申请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