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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

(常政规〔2024〕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

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的,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市、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
  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共同做好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二)具有经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四)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经营区域限于溧阳市的,应当向溧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
  市、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为5年,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批准经营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应当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3年;
  (三)车辆综合续驶里程不低于400千米的新能源汽车或者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的非新能源汽车;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符合标准的车载视频监控设备;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约车车辆信息联动审查机制。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申请人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动审查车辆信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第九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