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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 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 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

财会﹝2017﹞1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财政部

2017年6月12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

——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以下简称第36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根据第36号准则第四条,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构成该企业的关联方。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提供方)与接受该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接受方)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例如,证券公司与其设立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存在提供和接受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关系的

【特别纳税调整】相关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法规
【会计处理】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