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到期失效】
粤财规〔2019〕3号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不含深圳市):
根据《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要求,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可结合本地区海域资源及海域使用需求等情况,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一定比例(不超过30%)制定标准,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所在市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所在市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尚未颁布地级以上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地区,执行本标准。
三、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其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项目批准时间,以政府批复出让方案的时间为准。
四、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五、已获批准按规定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项目确权登记时间在本通知施行前的,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缴款通知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批准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本通知施行后批准的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调整后第二年起执行新标准。
六、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我省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七、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将按照国家要求、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5月27日
文字解读:《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政策解读
2019-05-31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一、政策背景
财政部、原国家海洋局印发了《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要求各省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执行地方标准。现结合我省实际,按要求发文明确我省(不含深圳,下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二、政策依据
(一)《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二)《关于广东省农业填海造地等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综〔2007〕204号)。
三、主要内容
考虑到国家(
财综〔2018〕15号文)已大幅度提高了各等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及国家、省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出台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的实际情况,现阶段在国家已提高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暂不再提高我省海域使用金标准。
(一)填海造地用海、构筑物用海、围海用海、开放式用海、其他用海(均不含养殖用海)各等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国家
财综〔2018〕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