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
菏发改价格〔2021〕35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开发区、高新区经发部,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原物价局菏价费发﹝2018﹞52号文件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为继续做好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菏泽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继续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不低于20%,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
二、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物业费标准的60%收取。住宅空置的起止时间,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双方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