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字〔1995〕40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的情况。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凡我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计税的,必须委托具有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