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综[2012]68号 2012.8.29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3〕88号
)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适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7﹞95号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四、文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