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4)1号 2004-02-27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6]123号
)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监狱体制改革,扶持监狱、劳教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
增值税先征后返、免征
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享受
增值税和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