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5〕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
财税
〔2005〕
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财税
〔2005〕
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
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