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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4]15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