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5〕4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科技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8日
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
粤府〔2015〕1号)的精神,开展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坚持改革创新、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积极推动我省科技成果产出率高、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础较好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入股改革工作。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
第三条 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技术入股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进行审批或备案。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技术入股,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第四条 深化收益分配及激励制度改革。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应从该科技成果技术入股股权或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分配给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科技人员所获科技成果技术入股奖励股权权属授予个人所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技术入股收益在完成重要贡献人员的股权收益分配后,留归单位的部分,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可用于奖励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技术入股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第五条 建立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探索建立事业导向、利益驱动并重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鼓励科技成果技术入股或有偿转让,开展科技人员持股改革。开展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工作中涉及的重要事项,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第六条 制定科技成果技术入股改革方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制定本单位科技成果技术入股改革方案。改革方案要明确推进思路、任务目标、管理办法、实施步骤、组织保障等内容,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后,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成立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和拟订技术入股方案。技术入股方案应明确技术入股收益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奖励比例和科技成果收益奖励等内容。激励对象仅限于对科技成果创造及转化作出直接和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包含担任行政职务的科技人员)。技术入股方案由技术委员会确定,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并经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运用市场机制科学确定科技成果技术入股价格。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或者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以及技术入股方案等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相关制度。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技术入股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均应同等对待。
第十条 健全科技成果市场化收益回报激励机制。推动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技术入股进行转移转化或股权流动,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收益回报激励机制,依法采取科技成果转让、质押、许可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实施转化。
第十一条 鼓励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