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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2016〕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4〕6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 皖政〔2015〕1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为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断创新投融资机制,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着力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统一市场准入,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建设,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

(一)农业水利领域。

1.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除法律法规特殊规定外,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凡社会资本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支持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保障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重大水利工程,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设附加条件。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重大水利工程,可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3.探索建立水权制度吸引社会资本。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允许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按照农业、工业、服务业、生活、生态等用水类型,健全水资源使用权管理。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

4.建立符合市场导向的水价形成机制。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推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完善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引导和促进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水务局、市农委)

(二)交通领域。

1.创新铁路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以及有轨电车等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外,均向社会资本开放。推进合肥至六安城际铁路、南岗货运场站、合肥新西站等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国资委、市规划局、市建投集团等)

2.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鼓励按照收益共享、物有所值、保障公共利益、合理分担风险等原则,积极吸引社会资本以多种融资方式参与公路建设与运营。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加快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以新建项目设立的企业为主体发行项目收益债,支持公路重大项目发行永续债券。(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

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水运、民航领域的开放力度,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港口码头、机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投资建设。允许向社会资本转让港口码头优质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全部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港口、内河航运设施等。(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三)能源领域。

1.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常规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光电、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和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进入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建设、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等领域,在项目核准、电价补贴、电网接入等方面与国有资本享有同等地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合肥供电公司)

2.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跨区输电通道、区域主干电网完善工程和大中城市配电网、农村电网工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配电业务。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合肥供电公司)

3.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支持市内国有和民营企业加强与央企合作,参与建设途经或邻近我市的国家油气管网主干线、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地下储气库。支持民营企业和市内国有企业控股建设省内油气管网干支线、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城市配套管网和储气设施、车船加注和村镇配气设施等。(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4.推进能源价格改革。落实国家天然气改革意见,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鼓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与用户直接签订协议,自主协商确定电量和价格。加强市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发改委)

(四)生态环保领域。

1.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紧紧围绕保护生态、保障民生两大目标,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国有林场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加快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林园局)

2.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在严格保护森林、湿地和饮用水源等生态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林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生态项目。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及时依法颁发林权证,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支持发展种植、养殖、相关林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旅游和生态休闲等林下经济。(责任单位:市林园局、市农委、市国土局)

3.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企业污染治理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推动建立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环境事故保险赔偿的治污新机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4.积极推进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管理制度,为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开展相关工作做好准备。做好重点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加快碳排放权交易核查体系建设,引进和培育碳排放交易专业人才,培育碳减排专业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公管局)

5.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巢湖流域综合治理。选择巢湖流域综合治理中的部分项目或典型流域,鼓励社会资本采取PPP模式积极参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湖办)

(五)市政基础设施领域。

1.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推行政府主导,建设、运营、监管相分离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全面实行“建管分开、管办分离”模式。加快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积极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

2.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采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融资费用补贴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园林绿化、黑臭水体整治、海绵城市建设、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城市综合智能交通系统等项目。对市政设施管护、园林绿化养护、道路清扫保洁等,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提高运行管护效率和水平。鼓励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等方式,将已建成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社会资本运营管理,盘活存量资产。(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社会资本全面参与新型城镇化试点市建设,推进深化县城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试点县和重点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在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

4.推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改革。不断完善和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合理保障经营者收益。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

(六)社会事业领域。

1.积极推进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改革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和运营体制,积极推进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抓紧制定社会力量运营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引导社会资金共同设立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积极推动养老企业融资。发展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加快推进体育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扩大体育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引入和运用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体育场馆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托管等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体育局)

2.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社会事业投资。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办职业院校改革,开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试点,积极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含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定点范围,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报销政策。在政府购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实行人才培训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偿政策。简化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程序,取消床位规模等前置条件,探索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落实社会办医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试点,通过委托或招投标等方式引入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文化设施运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领域,建设体育设施,承办体育赛事,提供体育服务。选择《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内部分项目鼓励社会资本采取PPP模式积极参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发改委)

3.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

4.完善社会事业价格机制。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教育、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各类教育的收费,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民办学历教育的收费,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教育厅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由省教育厅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省物价局批准。(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

(七)信息和民用空间设施领域。

1.吸引民间资本加大信息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积极推动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电信领域,参与基站机房、通信塔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将基站机房、通信塔等基础设施外包第三方民营企业,推进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支持民营企业运用民用空间技术,参与智能交通、智能旅游、智能农业和智慧城市建设。(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中国电信合肥分公司、中国移动合肥分公司、中国联通合肥分公司、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农委、市发改委)

2.支持电信业进一步开放。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保障企业按照国家光纤到户标准实现平等接入,用户实现自由选择。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全省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促进移动通信业务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中国电信合肥分公司、中国移动合肥有限公司、中国联通合肥分公司)

三、不断加大重点领域融资模式创新力度

(一)探索创新信贷服务。充分发挥信贷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