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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合政秘〔2014〕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合政秘〔2020〕25号规定,继续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市场体系,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2005年第16号)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产业集聚和提升

(一)市商务部门要依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汽车保有量等情况,科学制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产业专项规划。

(二)鼓励我市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迁入合肥资源综合利用(静脉)产业园;新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必须进入合肥资源综合利用(静脉)产业园。

(三)新设立或迁址重建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须符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等相关标准和要求。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积极按照上述标准和要求进行升级改造,2016年6月30日前仍未达标的,由市主管部门按程序申请原审批发证部门依法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四)鼓励我市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以参股、控股、兼并等多种形式,与业内技术领先的企业进行优化重组,实现规模经营。

二、加强报废汽车监管

(一)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距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予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行政区域。

(二)报废汽车所有者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在本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时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三)报废汽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销该机动车登记,并予公告。

(四)报废汽车应在本地拆解回收,不得流入外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出售、赠予或者以其它方式,将报废汽车转让给本市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拆解报废汽车。市商务、公安、工商、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拆解报废汽车行为的打击,对私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一经发现,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

三、规范企业经营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严格遵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