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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全文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全文废止】

合政办〔2017〕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合政秘〔2020〕2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0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合政秘〔2021〕3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具体效力以官方答复为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有关文件精神,按照《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 ( 皖政〔2016〕5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 》 ( 皖政办〔2017〕43号 )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合发〔2016〕20号)要求,围绕增效益、降成本、增后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减税降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

免征、停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市级15项)、政府性基金9项(市级2项),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确保国家、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二、进一步落实税收相关优惠政策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及债权损失,分别落实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处理、递延纳税、分期缴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继续稳步推进营改增试点,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自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落实国务院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税收优惠试点政策,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范优化部门间协同工作机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企业取得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中的政府补贴和奖励,并按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操作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进一步给予企业社会保障政策支持

对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50%核定,按时发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继续适当降低“五险一金”有关缴费比例。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阶段性降至1%。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允许困难小微企业养老保险费率阶段性比照个体工商户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免征相关政府性基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四、进一步降低涉企收费

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严格执行合肥市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由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一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的财政贴息。银行对企业科技创新贷、企业科技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的,政府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上述条款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对从事财政和人社部门认定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市财政按照2%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对从事“整贷直发”工作的银行,根据省财政厅文件,按照当年“整贷直发”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进一步放开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