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的通知
青财税〔2020〕20号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 》 (
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
鲁政办字〔2020〕77号)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
鲁财税〔2020〕27号)有关规定,现将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土地、房产,可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