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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全文废止】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全文废止】
(1985年6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分别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或金山卫石化地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县属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在前两项规定地区以外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四)临时经营和个体工商户按纳税所在地的税率为适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