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衢州市本级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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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体现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原则,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妥善解决衢州市本级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应用过程中征纳双方对最低计税价格的争议,现制定《衢州市本级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衢州市本级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0〕10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1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相关规定,结合衢州市本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是指在衢州市本级范围内买卖存量房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存在异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重新核定的权利。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表示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内容准确且资料完整齐全的,应予受理。
第六条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异议理由真实、合理,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