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经研究,现将磷石膏
资源综合利用等
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本公告所称磷石膏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以下称
财税〔2015〕78号
文件)附件《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
纳税人适用磷石膏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
财税〔2015〕78号
文件执行。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将
财税〔2015〕78号
文件附件《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