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操作流程》的通知
合地税发〔2014〕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按照分工负责和部门协作原则,特制定《合肥市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操作流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合肥市实行差别化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名单
2.合肥市实行差别化征收土地使用税亩均创造税收情况审核表
3.合肥市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幅度审核表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国税局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1月6日
合肥市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操作流程
为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和《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合政〔2014〕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流程作如下规定:
一、政策依据
根据《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规定: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税收的企业,上年度亩均创造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高于合同约定税收1.1倍以上(含1.1倍)的,土地使用税按基数的60%征收;达到合同约定税收但低于合同约定税收1.1倍的,按征收基数的80%征收;低于合同约定税收的,按基数100%征收。
二、操作流程
(一)征收。由地税部门负责土地使用税征收。
(二)确定实行差别化征收企业名单。市国土局于每年1月底前提供上年度约定缴纳税收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