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13-07-31 松政发〔201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
耕地占用税依法、及时、足额入库,提高我市
耕地占用税征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和《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
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确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耕地占用税纳税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征(转)用审批手续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当天。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三、依法做好征收管理
(一)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土地管理部门凭
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