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绍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绍市财社〔20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财法〔2020〕5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浙财社[2017]26号
)精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为做好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
浙财社[201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