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发〔2008〕2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 宁政发〔2009〕30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产局、财政局、地税局、建委、规划局、国土局《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为扩大内需、促进发展,鼓励群众改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08〕131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 (
苏政办发〔2008〕133号
)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06号)等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转让优惠税收政策
(一)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对个人转让2年以上住房取得的所得,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地方分成部分给予补贴。
(三)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四)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缴纳契税3%,政府给予房款总额1%补贴;个人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缴纳契税1%,政府给予房款总额0.5%补贴;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住房缴纳契税1%,政府给予房款总额1%补贴。
(六)税收补贴金额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二、调整放宽土地出让金缴纳、开竣工时限
(七)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因未能及时拆迁交地,导致受让方未按期付款的,在各拆迁主体报市政府同意后,可根据拆迁实施进度,重新调整付款和交地期限。
(八)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06号)下发前,已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期付款的,在受让方提出延期付款申请后,市政府授权市国土局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在批准延期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超出批准延期期限的,仍按原出让合同约定标准收取违约金。特殊情况仍需延长期限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九)付款、交地时间批准延期的,开、竣工时限相应顺延。
三、鼓励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规划设计
(十)对于《
市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