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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11-19 徐政发[2004]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严防税源流失,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管级次。实行财政部门统一征收,扎口管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市财政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契税征收管理工作,各县(市)、贾汪区财政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政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越权出台减免或变相减免契税的政策。凡已经出台与国家、省有关契税征管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要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各级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契税减免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办理减免事宜,严禁越权减免。   凡以竞价方式转移土地权属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含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凡以协议方式转移土地权属的,一律实行土地价格评估制度,其契税计税价格为评估价格(含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商品房交易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非商品房交易必须先行评估,其契税计税价格为评估价格。

  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三、密切配合,齐抓共管。HT各级房管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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