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10-10-21 泰地税发〔2010〕1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税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泰地税规〔2014〕3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局):
现将《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苏财税[2010]3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仍然适用2010年9月30日前的
契税政策:
(一)房屋买卖契约签订时间在2010年9月30日之前;
(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的时间在2010年10月20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