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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3]23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29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了解决目前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政策和征管措施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的商品房,仅对售出前使用(含出租、出借)部分征收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停止使用(含出租、出借)期间,不征收房产(城市房地产)税。
二、对企业部分停产的,照章征收房产税。但对总公司汇总缴纳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