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7〕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16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做好税源监控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 (
国税函〔2007〕5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建立
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意义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税种,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
土地增值税,在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维护国家权益,促进
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由于
房地产开发周期长,涉及立项、开发、销售等多个环节,税收征管难度很大,税源控管方面也存在较多漏洞。为了提高
土地增值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发挥
土地增值税的调控职能,有必要强化
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管理,建立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实施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掌握大型
房地产企业的
房地产开发和销售进度,有利于税务机关摸清
土地增值税的税源,有针对性地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将税源转化为收入;同时,也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
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
土地增值税的征管质量。
二、重点税源户监控工作方式
建立
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分级监控制度,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控11户全国性重点大型
房地产开发企业(见附件1);省地税局负责监控11户省级重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见附件2);市州地税局除监控在本地区有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上级税务机关重点监控税源户外,负责监控本辖区上年纳税额居
房地产行业前20名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县(市)区地税局除监控在本地区有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上级税务机关重点监控税源户外,负责监控本辖区上年纳税额居
房地产行业前20名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对重点税源户实施监控的内容
(一)土地受让有关信息,包括土地坐落位置、取得价格、取得方式、用途、面积、容积率等。
(二)
房地产开发情况及相关信息,包括
房地产项目名称和位置、立项、用途、结构、开发面积、成本、费用、施工单位、建设施工进度、预计竣工时间、分期开发情况等。
(三)
房地产销售信息,包括已销售
房地产的名称、位置、结构、用途、面积、销售收入、销售费用、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
(四)完税信息,包括预征
土地增值税情况,
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及相关税种的完税信息等。
(五)有关购买方信息,包括购买
房地产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方式、购买的房号、面积、单价、总价等。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
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工作的领导,明确人员负责重点税源户监控管理工作。要加强与房屋、土地、规划等
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获取有关土地出让、
房地产立项、开发、预(销)售等信息,从源头上做好
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的监控管理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
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资料,做好
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同时,要将掌握的
房地产销售情况,用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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