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8]2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21〕12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3-25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相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
耕地占用税有关税额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于2008年市政府新批准的用地项目,
耕地占用税暂按原适用税额提高4倍预征,即原适用每平方米7元、8元和9元税额的区县分别按每平方米35元、40元和45元税额预征。新的《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