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8〕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2-12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自治区地税局税务二处。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
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转让
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
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它与转让
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
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县(市)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月进行申报。凡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应在次月的10日内到
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条 纳税期限
(一)转让的
房地产是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在收到
房地产价款之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二)以预售、分期收款方式转让
房地产的,在合同规定的收款之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三)经批准同意按月申报的,在次月的10日内缴纳税款。
第五条 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在
房地产所在地缴纳。纳税人转让的
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的,应按
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第六条 税款征收
土地增值税由
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委托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或者
房地产交易机构)代征。
第七条 缴税方式
(一)纳税人一次性转让
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照转让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