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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北京市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4〕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加强我市优质中小企业分层分类培育工作,发挥高质量评价作用,持续擦亮专精特新品牌,现将《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2月25日

附件


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北京市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培育一批在细分行业内技术实力强、产品质量好、服务水平优、市场份额高、品牌影响大、发展前景广的中小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加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的,应在北京市内工商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专注核心业务,生产、管理、服务精细,特色突出,创新能力强,长期深耕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划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须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和北京市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市级相关支持政策,负责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资金和人员,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部门、机构不得开展与评价、认定、授牌等有关的活动。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六条 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目标是支持引导广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第七条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结合北京市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适时更新认定标准中的北京市特色化指标,明确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

第八条 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的评价和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抽查的方式。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为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的申报和审核平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

第九条 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为敞口申报,全年开放,月度评价,每月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由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区级主管部门按照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对符合评价标准的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各区主管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级主管部门公告认定为本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汇总各区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公告为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条 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为敞口申报,全年开放,季度认定,每季度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由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申请周期内,区级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评审、实地抽查后提交评审结论和符合认定标准的推荐企业名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各区推荐企业进行核验,反馈核验结果和企业核验未通过原因,并对核验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各区主管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公告,认定为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开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经认定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复核,区级主管部门进行评审(含实地抽查)并推荐,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核验后,有效期延长三年。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继续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其称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经核实,对于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区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调研走访、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向区级主管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加强部门协同、市区联动,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优质中小企业支持培育力度,构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十九条 加强分层分类服务。通过财政支持、“专精特新贷”信贷服务、“创客北京”大赛、展览展示、宣传报道、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提供公益性服务,加大普惠支持服务力度,推动企业加快滚动升级。

第二十条 推动对接资本市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交易所、股转系统、证监局、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等部门,通过上市挂牌、并购重组、北京“专精特新”专板培育等方式,共同推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主管部门建立企业沟通机制,畅通企业信息渠道,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和诉求,为制定政策和改进服务提供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729日发布的《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2022年729日前已被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所对应的认定标准执行。


附件:1.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3.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件1


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

B.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

C.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E.无(0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5%以上(20分)

B.3%-5%(15分)

C.2%-3%(10分)

D.1%-2%(5分)

E.1%以下(0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A.15%以上(20分)

B.10%-15%(15分)

C.5%-10%(10分)

D.0%-5%(5分)

E.0%以下(0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A.55%以下(10分)

B.55%-75%(5分)

C.75%以上(0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

B.属于其他领域(5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70%以上(20分)

B.60%-70%(15分)

C.55%-60%(10分)

D.50%-55%(5分)

E.50%以下(0分)













附件2


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五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分)

A.80%以上(5分)

B.70%-80%(3分)

C.60%-70%(1分)

D.60%以下(0分)

2.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0%-4%(2分)

F.0%以下(0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5分)

每满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5分)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分)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25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5分)

A.三级以上(5分)

B.二级(3分)

C.一级(0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

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2%-4%(2分)

F.2%以下(0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5分)

A.50%以下(5分)

B.50%-60%(3分)

C.60%-70%(1分)

D.70%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由北京市自主设定)

9.创新技术研发转化及海外市场拓展情况(满分5分)

A.企业近三年获得首台套产品认定,新技术新产品认定(5分)

B.企业近三年获得“首台套”“首批次”“首流片”等应用政策支持(5分)

C.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1项以上(4分)

D.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研发企业获得II期、III期临床批件(含研究者发起临床IIT获得的临床批件)或药品批准文号1项以上(3分)

E.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含诊断试剂)企业获得临床批件或批准文号1项以上(3分)

F.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10.企业上市挂牌情况(满分5分)

A.企业已上市(不含全国股转系统挂牌)(5分)

B.企业上市申请已获得证监会、交易所受理或者已到北京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需提供证明文件)(4分)

C.企业已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或者已提交挂牌申请并获得全国股转系统受理(需提供证明文件)(3分)

D.企业已启动上市、挂牌工作并已签约保荐机构或者挂牌券商(需提供证明文件)(2分)

E.企业已进入北京专精特新”专板(需提供证明文件)(1分)

F.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11.近两年参与创新创业类赛事或者项目情况(满分5分)

A.进入创客北京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组三等奖及以上获奖名单或纳入“优促计划”赋能项目终审名单(5分)

B.进入“创客北京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组市级决赛(含龙头赛)名单或纳入“优促计划”潜力项目终审名单(3分)

    C.参加“创客北京”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或纳入“优促计划”培育项目终审名单(1分)

D.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5分)

12.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0分)

A.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B.自主研发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

C.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

D.I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