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资源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财税〔 2021 〕15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水利局、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相关规定,做好资源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资源税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资源税实施细则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8月20日
附件
湖南省资源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资源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
资源税法)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决定第三条规定的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百分之五十的损失。
第三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情况,由矿产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统计上报,县市区财政、税务、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评估、核定。
第四条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