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2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03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7号令,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07年7月17日颁布。现就贯彻《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决定》的贯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