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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贯通式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因地制宜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规范和加强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工程中心是南京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和自主可控现代产业体系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组织具备较强综合实力和研究开发能力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组建设立的市级创新平台,旨在加速推进创新成果转化,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引领现代产业集群更高质量发展。市工程中心是南京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工程中心主要任务包括:
(一)聚焦国家、省、市战略,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领域布局,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攻关,搭建产业科技协同创新平台。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统集成,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三)实行开放式服务,积极承担国家、省、市和行业组织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促进科研成果根据市场机制转移转化。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主持或参与各类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促进行业领域技术进步。
(五)构建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力激励机制,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和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六)为培育国家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各类重大创新平台做好储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市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研究制定市工程中心有关政策,组织市工程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江北新区经发局,各区发展改革委和各国家级开发区经发局是市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市工程中心的申报和日常管理,督促、协调市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做好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市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落实市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各支撑条件,保障按期建设、正常运行并持续创新,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按要求编制报送市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评价材料。
第三章 申报和组建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结合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和自主创新相关政策,发布市工程中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重点领域、基础条件等事项。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开展申报工作,审查依托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择优推荐报送。
第九条 依托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条件和优势,依据“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大纲”(见附件)编制市工程中心申请报告。
第十条 依托单位申报的市工程中心应当符合申报通知明确的各项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南京市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对申报建设的市工程中心有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实质性投入,建立专项台账,评价指标数据独立完整、有据可查。
(二)在行业领域中具有规模、技术、人才等优势,综合实力较强,对全市产业发展具有较好辐射带动作用。
(三)具备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相关制度。
(四)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五)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六)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依托单位的条件能力、创新活动、创新绩效等基础数据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组建的市工程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建设方案、基础条件、产业前景、保障机制等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初审和专家评审意见,综合研究,择优认定市工程中心,同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 运行评价和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市工程中心实行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开展市工程中心运行情况评价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评价一次。
第十五条 市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适时发布,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工程中心等创新平台。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督促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市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对市工程中心在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各主管部门统筹本区域内资源力量,对市工程中心各项建设条件给予充分保障和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市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制作发放铭牌。
第十九条 市工程中心建设中出现目标、条件等重大变化需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南京市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宁发改规字﹝2011﹞1020号)同时废止。
附件: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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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大纲
一、摘要(1000字左右)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一)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所属领域产业链中所处位置。
(二)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
(三)本领域当前亟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四)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五)建设市工程研究中心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作用。
三、依托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一)依托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点,注册时间,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主要股东情况,经营情况,行业地位,研发实力,依托单位与拟申报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关系说明,对拟申报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支持情况(企业、高等院校、医院和科研院所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上述内容进行阐述)。
(二)拟工程化、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1.主要研发成果、技术来源及先进性。
2.研发成果所处阶段,工程化和产业化情况。
3.产学研用结合情况、行业内协同、产业融合情况及主要成果。高等院校、医院和科研院所需说明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和转移转化收入情况。
四、主要任务与目标
(一)市工程研究中心主要研发方向。
(二)市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任务。
(三)市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