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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实施《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实施《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北新区经发局,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发展改革委(经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全市贯通式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创新能力和水平,推动全市产业更高质量发展,我委立足全市新发展阶段实际,对《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14日

附件


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贯通式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因地制宜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规范和加强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工程中心是南京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和自主可控现代产业体系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组织具备较强综合实力和研究开发能力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组建设立的市级创新平台,旨在加速推进创新成果转化,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引领现代产业集群更高质量发展。市工程中心是南京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工程中心主要任务包括:

(一)聚焦国家、省、市战略,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领域布局,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攻关,搭建产业科技协同创新平台。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统集成,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三)实行开放式服务,积极承担国家、省、市和行业组织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促进科研成果根据市场机制转移转化。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主持或参与各类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促进行业领域技术进步。

(五)构建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力激励机制,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和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六)为培育国家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各类重大创新平台做好储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市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研究制定市工程中心有关政策,组织市工程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江北新区经发局,各区发展改革委和各国家级开发区经发局是市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市工程中心的申报和日常管理,督促、协调市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做好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市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落实市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各支撑条件,保障按期建设、正常运行并持续创新,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按要求编制报送市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评价材料。


第三章  申报和组建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结合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和自主创新相关政策,发布市工程中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重点领域、基础条件等事项。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开展申报工作,审查依托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择优推荐报送。

第九条  依托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条件和优势,依据“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大纲”(见附件)编制市工程中心申请报告。

第十条  依托单位申报的市工程中心应当符合申报通知明确的各项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南京市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对申报建设的市工程中心有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实质性投入,建立专项台账,评价指标数据独立完整、有据可查。

(二)在行业领域中具有规模、技术、人才等优势,综合实力较强,对全市产业发展具有较好辐射带动作用。

(三)具备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相关制度。

(四)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五)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六)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依托单位的条件能力、创新活动、创新绩效等基础数据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组建的市工程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建设方案、基础条件、产业前景、保障机制等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初审和专家评审意见,综合研究,择优认定市工程中心,同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  运行评价和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市工程中心实行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开展市工程中心运行情况评价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评价一次。

第十五条  市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适时发布,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工程中心等创新平台。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督促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市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对市工程中心在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各主管部门统筹本区域内资源力量,对市工程中心各项建设条件给予充分保障和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市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制作发放铭牌。

第十九条  市工程中心建设中出现目标、条件等重大变化需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南京市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宁发改规字﹝2011﹞1020号)同时废止。


附件: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大纲


附件


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大纲


一、摘要(1000字左右)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一)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所属领域产业链中所处位置。

(二)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

(三)本领域当前亟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四)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五)建设市工程研究中心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作用。

三、依托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一)依托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点,注册时间,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主要股东情况,经营情况,行业地位,研发实力,依托单位与拟申报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关系说明,对拟申报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支持情况(企业、高等院校、医院和科研院所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上述内容进行阐述)。

(二)拟工程化、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1.主要研发成果、技术来源及先进性。

2.研发成果所处阶段,工程化和产业化情况。

3.产学研用结合情况、行业内协同、产业融合情况及主要成果。高等院校、医院和科研院所需说明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和转移转化收入情况。

四、主要任务与目标

(一)市工程研究中心主要研发方向。

(二)市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任务。

(三)市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