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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 契税申报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修订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 契税申报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修订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10-08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修订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请结合引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精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下放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权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占地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由占用耕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占地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由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级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级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二、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设区市税务机关、县级税务机关办理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