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0﹞95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本通知中内容与人社部发﹝2020﹞95号通知不符的内容依照人社部发﹝2020﹞95号通知相应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年金基金资产长期稳定收益,根据《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等规定,经研究,并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同意,进行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股权试点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增资入股项目(以下简称“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项目”),投资优先股试点为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项目”)。
二、投资方式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项目和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项目,须以显示投资方向的专项型养老金产品的形式进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按照《
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3]24号)规定,设立发行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和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分别投资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项目和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项目。设立发行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和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合法程序。
三、投资比例
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和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属于权益类投资,参照有关规定,按照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进行管理,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企业年金计划投资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和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应当单独设立投资组合,按照有关专门投资组合的规定执行。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投资股权型养老金产品、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与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接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净值的30%。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投资于同一项目的股权型养老金产品或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不得高于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四、投资收益
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和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投资应以实现长期稳定收益为目标,应约定合理、较好的分红或股票市值溢价预期收入及相应保证或担保措施,保障养老金产品投资预期收益。股权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的股权项目上市前每年现金分红的比例应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