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17
》及其实施细则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决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在我市开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税目 |
计税单位 |
每年税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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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客汽车 |
大型客车 |
每辆 |
600元 |
包括:电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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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客车 |
每辆 |
5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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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客车 |
每辆 |
4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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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客车 |
每辆 |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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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96元 |
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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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作业车 |
按自重每吨 |
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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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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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每辆 |
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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