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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5〕1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5-12-29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新疆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财税[2006]176号的规定,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2015年申请的159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