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5〕1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5-12-29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新疆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
财税[2006]176号
)的规定,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2015年申请的159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
车辆购置税(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
购车单位在办理
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