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陕地税发〔2007〕17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12-21
USHUI.NET®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税额标准方案》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 陕政发〔2019〕1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请结合引用。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9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征收机关应及时准确掌握农用地转用审批信息。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有义务告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征收机关。各级征收机关要充分利用好新条例,积极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收集汇总当地农用地转用审批信息,从源头上掌握耕地占用税税源。
二、关于2008年1月1日以前欠税追缴的问题。对于新条例生效前所欠缴的耕地占用税,各级征收机关要认真清理,要利用宣传新条例的契机,通知纳税人在2008年6月30日前申报缴纳。对拒不缴纳的要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罚。
附件:
200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