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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官方文本及答复为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3335057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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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陕地税发〔2007〕17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12-21
USHUI.NET®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税额标准方案》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 陕政发〔2019〕1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请结合引用。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征收机关应及时准确掌握农用地转用审批信息。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有义务告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征收机关。各级征收机关要充分利用好新条例,积极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收集汇总当地农用地转用审批信息,从源头上掌握耕地占用税税源。
二、关于2008年1月1日以前欠税追缴的问题。对于新条例生效前所欠缴的耕地占用税,各级征收机关要认真清理,要利用宣传新条例的契机,通知纳税人在2008年6月30日前申报缴纳。对拒不缴纳的要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罚。
附件:
2007年1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7〕129号     2007-12-26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