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5-27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一、二条修订
为加强我市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
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凡转让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
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向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二、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转让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以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时间作为划分时点,即本公告施行前已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立项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仍向企业核算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国内单位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京地税二[1999]324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
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7日
附件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我市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印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改变我市
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