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红河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云地税发〔2007〕25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12-29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2015年5月13日起第三条关于弥勒县划分等级的内容
第五条关于蒙自县划分等级的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未废止条目
红河州人民政府: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审定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红政报〔2007〕110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州城镇
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批复如下:
一、个旧市城区,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地段10元、二级地段9元、三级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