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7〕3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1-27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建设局、
房地产管理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完善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防止国家税收流失,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1996]227号
)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务部门、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工作上要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互通情况,互通信息,共同做好
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
二、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
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当根据
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登记和申报手续,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
土地增值税。对于已经完税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完税证明;对于不属于征税范围或应予免税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免税证明。
三、
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
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办理
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凡未取得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或权属证书。
四、各级地方税务部门、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4日 桂地税发[1997]48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1996]227号
)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
房地产转让合同、开发合同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登记。与此同时,对
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的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具体检查内容按
227号
文第五点所列的内容进行。并在4月15日前将清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二、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及预征率,在我区尚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由各地自己制定。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 [1997]30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3] 34号)要求,加强与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互通信息,互通情况,共同做好
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纳税人,必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或免税证明,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到土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的变更手续和权属证书;凡未取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或权属证书。
附件:l、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
土地增值税清理、检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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