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7〕2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无锡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根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建房〔2016〕16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
锡政办发〔2017〕8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建立市区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以下简称“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无锡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监管机构”)负责实施市区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在存量房交易中结算的房价款,主要包括首付款、购房贷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转为购房款的定金等款项。
第四条 交易监管机构应当开设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实施交易资金监管,交易资金应单独核算收支。
交易监管机构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时,应取得财政部门的同意,依法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开设、变更和撤销业务。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资金不得提现和挪用。
交易监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交易资金监管服务费用。
第五条 交易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运用网络技术,实现与银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间的工作对接和信息互通。
第六条 下列房屋权属转移情形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一)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的;
(二)房屋继承、赠与、产权交换的;
(三)房屋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
(四)房屋拍卖转让的;
(五)以房屋出资入股的;
(六)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间转让的;
(七)其它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的情形。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监管:
(一)自行成交的交易双方共同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声明的;
(二)交易双方约定先行支付部分房价款用于出卖方解除房屋抵押状态的;
(三)可以免除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交易资金监管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交易双方与交易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二)买受方将约定监管的交易资金存入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三)约定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含贷款)全部到账后,交易双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四)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后,交易监管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向存量房出卖方划转交易资金。
第九条 免除资金监管的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