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4〕16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0-15
USHUI.NET®提示: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
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审批属于其中的取消项目之一。财政部《关于
耕地占用税减免的暂行规定》((90)财农税字第56号)已经废止。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规范
耕地占用税、
契税的减免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陕西省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
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和国家税务总局《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
耕地占用税、
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
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
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