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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4]19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1-18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企业范围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凡企业申报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应在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时,申报免税面积及免征税额。同时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企业整体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应在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面积及免征税额的同时,提供土地权属及未使用状况等详细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企业报送其它有关土地使用状况的证明材料,同时加强对免税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对瞒(虚)报应(免)税土地面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939号             2004-08-02

USHUI.NET®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