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后有关纳税事项的通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后有关纳税事项的通告
大地税告〔200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09
2007年6月2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大政发〔2007〕74号),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调整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纳税人征收范围。为保证纳税人全面了解政策调整内容,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2007年城镇
土地使用税,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关于税额标准。根据市政府
大政发〔2007〕74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为十个等级,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等24元;二等18元;三等12元;四等9元;五等7.5元;六等6元;七等4.5元;八等3.6元;九等3元;十等2.4元。各地区具体税额标准见
大政发〔2007〕74号文件。
二、关于纳税人范围。按照市政府
大政发〔200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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