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财综〔2021〕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
根据《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综〔2021〕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两项收入”)征收职责划转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除本通知规定外,两项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国办发〔2006〕100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06〕6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包括:
1.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包括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代码103014801)、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科目代码1030146)、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科目代码1030147)。
2.补缴的土地价款(科目代码103014802):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3.划拨土地收入(科目代码103014803):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4.其它土地出让收入(科目代码103014899):土地使用者依法承租国有土地应缴纳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补充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调剂收入以及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根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国务院令第222号)和《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 财综〔2017〕35号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具体包括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代码103071404)、矿业权占用费收入(科目代码103071405)以及按原规定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科目代码103071401)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科目代码103071402)。
二、征收管理
(一)属地征收
各级税务部门按属地原则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除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转让等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外,其他业务实行专业化管理,具体由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一个税务机构集中办理。各市、县(市、区)税务局要及时将具体征收机构告知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密切协作配合,推进非税收入协同共治。
(二)代缴申报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涉及竞买保证金的,由收取竞买保证金的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将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代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票据管理
税务部门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征收两项收入,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划转税务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已缴入财政专户但尚未入库的有关资金,仍由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缴入国库。
(四)退库管理
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由税务部门初审后向有关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纸质的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