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规字〔201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1〕1号)规定,1.将标题修改为“《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将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物权首次登记前,应当根据规划核准的当期项目总建筑面积,按标准将物业保修金交存于专用账户,取得缴款凭证。本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物权首次登记前,包括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环节。”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4〕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物业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在物业保修金交存期限内交存,用作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专项资金。
前款所称物业保修金交存期限为五年,起始日自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完成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备案起计算;分期开发的项目,交存期限自项目最后一期完成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备案起计算。
第四条 物业保修金的管理遵循“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保修金的统一监督管理;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保修金的归集、使用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并可指定当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从事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保修金监管工作。
第六条 物业保修金的交存标准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物业建筑安装成本的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物业保修金的交存额度。
第七条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选定当地金融机构,委托其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保修金的专户管理机构,并在专户管理机构开立物业保修金专户。
第八条 开立物业保修金专户,应当按照交存单位设账,按开发项目设分账。交存期限内,交存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登记等有关证明材料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存储户名变更手续。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确认变更后3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予以相应变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物权首次登记前,应当根据规划核准的当期项目总建筑面积,按标准将物业保修金交存于专用账户,取得缴款凭证。本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物权首次登记前,包括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环节。
第十条 交存期限内,物业保修金不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补交。物业保修金账面余额不足初始交存额的二分之一时,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补交。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将补交资金存入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接到维修申请后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申请人可以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