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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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统一土地出让、规划许可和房产登记阶段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屋面积测量规范》等规范,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范围内出让类用地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房产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划拨类用地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统一标准】 上条规定内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规划许可、房产登记阶段所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统一按国家、省、市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执行。
第四条【管理阶段】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土地出让阶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相关执行标准和相关责任。
(二)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容积率,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面积计算规范自行计算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申报规划许可,并书面承诺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计算和复核建筑面积,直接依据建设单位申报的建筑面积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屋测量阶段,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房产实测成果提供给规划部门,对实测现状建筑中与核准图不一致的部位在房产实测成果中明确标注。
(四)规划核实阶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核对房产实测成果,如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具体规划认定意见,由建设、国土、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确认和处理。
第五条【误差确定】 国土、规划、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针对建设项目的地上建筑面积出现误差的,以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误差范围不得超过1%,且超建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按上述标准分期进行核算,且累计总超建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六条【规划核实】 房屋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的地上建筑面积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书》。
(一)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
1.地上总建筑面积未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2.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和土地出让金。